電動車輛自116年1月1日起得具結免徵貨物稅出廠或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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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cBox 官方資訊摘要整理

為減輕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下稱電動車輛)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先徵貨物稅後退稅之資金積壓壓力及稅捐稽徵機關作業負荷,財政部於115年8月18日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4條之1、第54條之2及第59條之1條文,增訂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電動車輛出廠或進口前,得分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核准適用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放行,俟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後,再辦理銷案(下稱具結免稅事後銷案),並定自116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現行電動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及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減免徵貨物稅,實務作業係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電動車輛產製出廠或進口時,先依規定稅率減半報繳貨物稅,俟消費者購買並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後,再申請退還


資訊分類:消費者保護警訊
來源發布時間:2026-10-15 10:01(台灣時間)

本篇由 MagicBox 整理官方公開摘要。完整內容、適用條件與最新公告,請以原發布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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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MagicBox 編輯示意圖卡,非現場紀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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