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不動產出售給二親等內親屬不等於免稅!國稅局解析贈與稅申報注意事項與資金來源審核規定
(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人若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即使該不動產未在中華民國境內,亦無需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出賣人仍應依規填寫贈與稅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提供買賣雙方收取價款及買受人資金來源的確實證明。倘經稽徵機關認定買賣屬實,即免以贈與論,無須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對其境內或境外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課徵贈與稅;依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除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否則應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因此,國稅局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境內或境外財產買賣,均會審核收付資金是否屬實。
(圖/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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