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蔡佩芬解讀:清潔工電鍋案貪污罪判決合理性與善意界線分析
(圖/ 中華超傳媒 AI圖片) 電鍋物主拋棄時,代表放棄所有權,成為無主物。 誰能享有無主物的所有權?有些人認為,只要回收物放到市府的回收車,就等同市府有所有權,但是,依據民法第802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所以必須內心有「所有之意思」,或者法律另有規定,才能取得所有權。因此,回收物放到市府的回收車,只是持有權的移轉,並非讓市府理所當然取得所有權。要成為所有權人,必須具備「所有的意思」、「據為己有」的主觀意思要件,才能取得所有權,所以,要看市府是否有「所有的意思」或「據為己有的意思」,有的話,才有所有權。 同理,縱使市府製作回收物清冊,或放在市府的領地內,也只是持有與管領力的展現,不等同具備所有權,還要看是否市府有「據為己有」或「所有的意思」。否則,所有垃圾放上市府的環保垃圾子車或垃圾車內,也都等同是市府所有了,這顯然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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