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佩芬看電鍋案:清潔工與婦人皆無侵佔電鍋之罪
(圖/ 中華超傳媒 AI圖片)
侵佔行為之定義,是「易持有為所有」。
丟棄不要的東西,是已經沒有所有權了,何來侵佔?
拋棄之物品人人可以先占,只要有外觀持有,內心據為己有的意思,主客觀要件一致就是先占無主物,成為所有權人。
清潔隊是受市府委託處理廢棄物,其收集的物品是幫民眾處理,市府和清潔隊員並未因此而自動取得所有權。
本案清潔隊員是別人拋棄所有權之後第一個首先持有者,他還沒有把東西據為己有前、國家還沒有先占所有權之前,清潔工將持有狀態傳遞給婦人,哪有侵佔?
婦人先占電鍋,是對他人的拋棄物先占,也沒有侵佔別人之物,不會有罪。清潔工也無罪。
清潔工將電鍋拿回去擦拭後測試是否還可以使用的動作,在法律上的意義是私有、據為己有的意思嗎?顯然不是。...